山东梁山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侵犯姓名权案件。一女子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,不但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办理了身份证、结婚证,还将他人的户口迁到外村长期使用,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,法院依法判其赔偿经济损失 7600元,精神抚慰金1000元。
原告李婷与被告李珍均为梁山<!--ADV_CONTENT-->县杨营镇某村村民。 原告一直使用“李婷” 作为姓名至今,后被告亦采用“ 李婷” 作为曾用名。1998年8月,被告将原告李婷的户口迁至梁山镇某村,随后又依据该户口办理了身份证、结婚证以及生育子女,进行社会活动等,长期使用原告的户口。 同年,因原告李婷的户口被迁走,杨营镇某村将李婷的一亩九分对外承包地收回,孩子也因无户口而不能上学。该村对外承包的土地,一年的承包费为每亩400元左右。
当李婷得知自己的姓名和户口被他人使用后,曾多次找假李婷协商,但未果,无奈之下2008年8月将其起诉到法院,请求停止侵害,并公开赔礼道歉,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迁出原告的户口并长期使用,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构成了侵权行为,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。精神抚慰金定为1000元。原告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害,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,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继续进行,不予支持;原告主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,合法部分予以支持。最后,梁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,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00元,精神抚慰金1000元,共计8600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