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同仁堂”药店创建于清朝康熙八年(公元1669年),迄今已有331年的历史,创始人乐尊育出身中医世家,曾任清太医。由于职务之便,他积累了众多古方、民间验方、宫廷秘方,他在制药过程中严遵古训:“炮炙虽繁必不敢省人工,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。”制成的药品具有“配方独特,选料上乘,工艺精湛,疗效显著”的特色。清朝雍正年间(公元1723年),同仁堂开始供奉清官御药房专用药。1861年慈禧当政,同仁堂奉命直接为皇宫制药,成为清官的御药房。 “同仁堂”积累了众多的古方、民间验方、宫廷秘方,集300多年制药经验,从而形成了配方独特,工艺精湛,成药种类众多,疗效显著的特色。 社会上流传的“中华中药属北京,北京中药在同仁”并非夸张。几百年的历史使“同仁堂”三个字蜚声海内外,深入人心,“同仁堂”成为中国中药行业的佼佼者。这正是由于“同仁堂”的药品质量上乘,疗效显著,“同仁堂”三个字在人们心中已不是名词,而是质量的标志,它已成为中药的代表。因此,“堂”成为中药铺约定俗成的识别标志,人们只一看“同仁堂”招牌或其他什么“堂”招牌就知道是卖中药的。 “同仁堂”三个字的周围由两条飞龙戏珠来保护,栩栩如生的龙是中华民族至高无上的象征,整个商标图案寓含了源远流长的中医药文化及同仁堂的悠久历史,也体现了同仁堂与宫廷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。 “同仁堂”既是商品商标,又是服务商标。它包括的商品类别有中药、饮料、化妆品、菜肴(药膳)等。作为服务商标,它是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的服务标志。1992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,组建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”。集团公司管辖的基层企业达80多个,有自己的中药研究所、中成药厂、饮料厂、机械厂、饲养场、进出口公司、商业批发、零售药店及储运等单位,生产中成药800余种,经营各种成药、饮料、原料达3000余种,产品行销全国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,出口额居同行业之首。 “同仁堂”晶牌延伸,使同仁堂集团公司由单一药品晶牌发展成多元产品的战略晶牌,此商标专用于出口、旅游等100多个优秀产品上,深受人们的欢迎。 1989年11月18日,国家商标局确认为:“同仁堂属驰名商标,应予特别保护。”同仁堂商标又先后在美国、加拿大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注册,1989年成为我国第一个申请参加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。1994年又成为大陆第一个在台湾获准注册的商标。这些注册,无疑为“同仁堂”商标在世界市场上知名度的扩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。 “同仁堂”是我国一直享有盛誉的老字号。注册以后的“同仁堂”仍然是寓意深远的老字号。“同仁堂”商标体现了它与清朝宫廷的渊源联系,它曾是清宫的御药房;体现了源远流长的中医药文化,中成药是中华民族宝贵的中草药。因此“同仁堂”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明与传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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